日前,阜阳市检察院会同该市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扶贫开发局、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联席单位)联合下发了《阜阳市检察机关关于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综合救助力度,实现救扶衔接、帮扶融合。
《办法》规定,司法救助应当遵循应救尽救、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密切协作的原则,对以下符合救助条件予以司法救助;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扶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救助的。
《办法》指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贫困当事人的,应当立即启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案件情况、给予司法救助情况和社会救助建议等方面材料移送有关联席单位。联席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当作为国家司法救助线索,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阜阳市检察机关。
《办法》要求,检察机关和联席单位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具体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衔接工作的日常事务,对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贫困当事人,要定期进行回访,及时掌握救助资金和帮扶救助措施惠及情况以及贫困当事人自我发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