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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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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
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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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预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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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3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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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费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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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
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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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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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 |
1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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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费 |
0.00 |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131.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6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25.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上年持平,因为2016年没有安排出国活动。
(二)公务接待费6万元,比2015年预算减少0.2万元,下降3%。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外来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支出。下降原因是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30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等相关规定压缩开支。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25.3万元,比2015年预算减少22.3万元,下降14.8%,主要原因是公车改革取消一般公务用车7辆。2016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办案业务、日常公务、监督检查、政策调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