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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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决 算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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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1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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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费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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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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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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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1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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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 |
0.0 |
二、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为13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7%。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决算为部门汇总数。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6.7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7.4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21.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2.86%。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支出6.7万元,与2014年度决算相比,减少8.38万元,下降55.6%,下降的原因是省检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调研考察等外事活动减少。2015年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因公出国(境)1次。主要是用于省检察院组织的业务培训、调研考察等外事活动。经费使用严格按照《阜阳市市直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301号)、关于转发《安徽省省直党政机关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财行〔2015〕473号)规定执行。
(二)公务接待费支出4.8万元, 与2014年度决算相比,减少1.24万元,下降20.5%。,下降的原因:一是严格按照《阜阳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5〕455号)相关规定安排公务招待;二是上级、外省、本省外市单位指导调研、下级院业务工作等因公接待次数减少。2015年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国内公务接待共96批次,960余人次。主要是用于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外省、本省外市单位指导调研、下级院业务工作等公务往来支出。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30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阜阳市市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5〕455号)相关规定。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21.8万元,与2014年度决算相比,减少10.79万元,下降8.14%,下降的原因是车辆减少。2015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主要用于日常办案、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政策调研等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2015年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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