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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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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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预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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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5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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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费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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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接待费 |
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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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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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 |
1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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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购置费 |
0.00 |
二、2015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三公”经费支出预算为153.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预算为6.2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预算为147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务接待费支出6.2万元,与2014年预算持平,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外来单位业务指导和工作调研等公务往来支出。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30条要求,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066号)等相关规定。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47万元,比2014年预算减少8万元,下降5.2%。2015年没有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用于办案业务、日常公务、监督检查、政策调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