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法治宣传中的重要作用,阜阳检察微信公众号特开设“阜检说案”专栏,由检察干警“变身”主播,为大家生动讲述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故事,释法、释理、释情,从聆听案例故事中知法学法用法,感受公平正义。
· 讲述人:张凌 颍上县检察院综合业务部检察官助理
谈起我们颍上,它是位于安徽省西北部淮河与颍河交汇处,淮北平原中上游坡水地区,境内湖泊众多,多聚于淮河以北、颍河两侧,水资源丰富,素有“七十二湖遍颍上”的美称,但随着一艘采砂船的到来,打破了这片土地上的宁静。伴随着挖掘机下河作业的轰鸣声,部分水域堤坝及堤坝底部被挖开,连天的暴雨造成了多次塌方,仿佛下一秒河水就能奔涌而出,肆虐这片土地。那么这里到底发生了什么?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购置一艘采砂船,准备到颍上县迪沟镇济河流域非法采矿。采砂船途径西淝河颍上县段时,因河床较高、水位较低采砂船无法通过,张某、李某遂雇佣挖掘机下河作业,将该段堤防部分坝体及坝底部挖开,造成东西6米、南北40米、深约2米的大坑,且未及时按照标准修复,导致该堤坝多次塌方,塌方100多米长,堤坝顶上口往下塌1米多。经安徽省(水利部淮河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测量、勘测及影响分析,该段堤坝堤防破坏、滑坡抗滑稳定性下降,已不满足规范要求、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严重威胁到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一己私利,破坏堤坝整体安全,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以哪种刑罚追究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具有同等危险程度。主观方面系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可能导致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的严重后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那么本案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吗?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为实现其二人非法采砂的目的,明知破坏的堤坝承担着防洪作用,挖掘堤坝的行为可能影响堤坝整体安全,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仍然置风险、隐患于不顾,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对该段堤坝的部分坝体及坝底进行挖掘。造成东西6米、南北40米、深2米的大坑,后又产生塌方,对堤坝的安全及附近村庄居住的不特定居民(经向民警咨询,约6000余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其二人客观上实施了破坏堤坝的行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虽然二被告人支付了7.5万元的堤坝修复费用,但与颍上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的修复费用相差较大,由于未足额支付修复堤坝的费用,堤坝仍处于风险未消除状态,对居住其中的群众安全具有重大威胁。基于此,我院依法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承担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认定其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水利设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普惠的民生福祉。本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处理结果,对被告人来说是一个沉痛的教训,于人民群众而言更是一堂鲜活的普法课。它无时无刻不在警醒和教育人们: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逐利行为,都是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然挑衅,必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